有关电子银行服务的条款与条件 | 华侨银行

有关电子银行服务的条款与条件

此中文版的 “电子银行服务的条款与条件” 源自于英文版,仅供参考。如中文版和英文版存在不一致之处,皆以英文版为准。

华侨银行电话银行服务
华侨银行 ATM 服务
华侨银行 ATM 服务- NETS FlashPay(自2014年1月31日起生效)
华侨银行 ATM 服务-NETS Contactless(自2018年12月26日起生效)
华侨银行 ATM 服务-NETS Click(自2019年11月1日起生效)
华侨银行 ATM 服务-ATM 人脸验证访问手段(自2021年3月19日起生效)
华侨银行 ATM 服务-通过华侨银行手机银行服务进行无卡 ATM 取现(自2021年9月7日起生效)
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
安全设备与访问凭证
华侨银行提醒通知服务
华侨银行网络安全保证
Singpass 访问手段(自2020年6月26日起生效)
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关联(自2020年6月26日起生效)
电子签名功能(自2020年9月18日起生效)
在集团公司平台访问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自2020年10月2日起生效)
华侨银行手机银行交易服务(自2023年8月4日起生效)
华侨银行网上银行第三方服务(自2023年8月4开始生效)
AXS 账单支付
华侨银行柜员平台(自2月29日开始生效)
同意披露
一般规定

有关电子银行服务的条款与条件

特此告知客户: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发布、且不时修订的《保护电子付款用户指导准则》(“准则”)第3和4节中规定用户有保护义务,详情请参阅安全与保障 – 保护电子付款用户指导准则 | 新加坡华侨银行。客户应充分阅读并理解网站上的内容和准则,尤其是在启用客户受保护的账户来执行任何活动(例如支付交易、激活数字安全密码生成器或进行高风险活动)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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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华侨银行电话银行服务
    1. 如果客户要求提供华侨银行电话银行服务来操作任何账户,本行可酌情决定提供华侨银行电话银行服务,分配电话代码及电话个人识别号码(“T-PIN”) 和/或银行可全权酌情指定的其他形式或方式,提供的访问凭证,并告知客户。客户同意,华侨银行电话银行服务将按照本条款与条件或本行不时告知客户的其他条款与条件提供给客户。
    2. 客户不得将电话代码、T-PIN和/或银行提供的其他访问凭证披露给任何其他方,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电话代码、T-PIN和/或银行提供的其他访问凭证外泄给任何其他方。如果客户的电话代码、T-PIN和/或银行提供的其他访问凭证外泄或被任何其他方发现,客户应立即变更它们。若有任何擅自使用客户电话代码、T-PIN和/或银行提供的其他访问凭证的情况,客户应立即告知本行。
    3. 客户授权本行接受、遵照和执行经由客户电话代码、T-PIN和/或银行提供的其他访问凭证所明确指示的全部指令,包括向客户提供附加产品及服务,本行秉持真诚善意原则执行该等指令的,无须对此承担任何责任。本行既无须为执行该等指令而承担责任,亦无义务调查该等指令的真实性,或核实该等指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该等指令一经本行收到,即被视为不可撤销,并对客户产生约束力,即便在该等指令的条款方面存在任何错误、欺诈、伪造、误解或模糊之处。本行有权但无义务通过回电或任何其他方式核实通过华侨银行电话银行服务所发出的任何指令。
    4. 客户同意本行记录客户来电情况,以便提供客户指令记录。
    5. 客户可不时更改其T-PIN。本行有权酌情决定拒绝客户选定作为替代T-PIN的任何号码,无须说明理由。客户的替代T-PIN在本行确认后生效,自此客户使用该等替代T-PIN将受本条款与条件约束。在选择替代T-PIN时,客户应避免选择任何连续、相同或类似的系列数字,或是任何可轻易确定或识别客户的系列数字。
    6. 本行有权随时酌情决定取消使用客户电话代码、T-PIN和 / 或银行提供的其他访问凭证和/或终止、限制、暂停、变更或修改华侨银行电话银行服务(无论是全部或部分),无须发送通知或说明理由,且对于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本行无须对客户承担责任。
    7. 对于使用华侨银行电话银行服务执行并由客户电话代码、T-PIN和/或银行提供的其他访问凭证明确指示的所有交易,客户应负全部责任。本行可根据本行的交易记录,将任何取款或转账金额记入账户借方。因使用华侨银行电话银行服务操作指定账户而发生的所有交易,均对全体联名账户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 2. 华侨银行 ATM 服务
    1. 华侨银行ATM服务支持客户通过自动存款机、自动柜员机、多功能机和/或本行指定的任何其他设备(“ATM”)进入账户和/或执行各类银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存取款、账单支付和资料更新),包括在特定销售点、商户或指定支付终端使用ATM卡;通过与NETS Click服务连接或集成的第三方商户应用程序(“商户应用程序”)使用Tokenised ATM卡;和/或使用ATM人脸验证访问手段,以本行随时和不时自行确定之方式,执行付款交易、转账或借记功能。如果客户要求提供华侨银行ATM服务来操作任何账户,本行可酌情决定为客户提供ATM卡,分配ATM个人识别号码(“ATM-PIN”)并告知客户。客户同意,华侨银行ATM服务将按照本条款与条件或本行不时告知客户的其他条款与条件提供给客户。就本条款与条件而言,“ATM卡”应被视为包括由华侨银行不时如此指定或可供您获取华侨银行ATM服务的所有卡;“Tokenised ATM卡”系指华侨银行就任何ATM卡而发放的电子、数字或其他口令,用于在任何商户应用程序内或使用任何商户应用程序进行付款。
    2. 客户不得将其ATM-PIN披露给任何其他方,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妥善保管ATM卡,防止其ATM-PIN外泄给任何其他方。如果ATM卡遗失、被盗或错置,或是客户的ATM-PIN外泄或被任何其他方发现,客户应立即告知本行和/或立即更改其ATM-PIN。
    3. 客户授权本行接受、遵照和执行经由客户ATM卡和ATM-PIN、Tokenised ATM卡、ATM人脸验证访问手段或本行随时和不时自行确定的其他识别形式或手段所明确的全部指令,包括向客户提供附加产品及服务,本行秉持真诚善意原则执行该等指令的,无须对此承担任何责任。该等指令一经本行收到,即被视为不可撤销,并对客户产生约束力,即便在该等指令方面存在任何错误、欺诈、伪造、误解或模糊之处。
    4. 客户可不时更改其ATM-PIN。本行有权酌情决定拒绝客户选定作为替代ATM-PIN的任何号码,无须说明理由。客户的替代ATM-PIN在本行确认后生效,自此客户使用该等替代ATM-PIN将受本条款与条件约束。在选择替代ATM-PIN时,客户应避免选择任何连续、相同或类似的系列数字,或是任何可轻易确定或识别客户的系列数字。
    5. ATM卡属本行财产。本行提出要求或客户不再需要此项服务时,客户应将ATM卡交回本行。ATM卡不可转让,仅供客户使用。
    6. 本行有权随时和不时酌情决定取消、终止、限制、暂停、变更或修改华侨银行ATM服务的使用、功能和/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ATM卡、Tokenised ATM卡、ATM-PIN和ATM人脸验证访问手段的使用)(无论是全部或部分),无须发送通知或说明理由,且对于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本行无须对客户承担责任。
    7. 对于使用华侨银行ATM服务执行的所有交易(无论是否使用ATM卡、Tokenised ATM卡、ATM-PIN和ATM人脸验证访问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在特定销售点、商户或指定支付终端的任何借记功能、存取款、转账和付款,客户应负全部责任。本行可根据本行的交易记录,将任何取款或转账金额记入账户借方。因使用华侨银行ATM服务操作指定账户而发生的所有交易,均对全体联名账户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1. 在使用任何商户应用程序时,客户可能需要按NETS和/本行不时规定之方式,验证客户向NETS发出的指令,以便本行发放Tokenised ATM卡。
      2. Tokenised ATM卡发放后,对于后期涉及商户应用程序且因Tokenised ATM卡所引起并执行的所有交易,客户应负全部责任,无论客户是否知晓、授权或同意访问或使用Tokenised ATM和/或商户应用程序(或据此明确或发出的任何指令)。
      3. 客户授权本行接受、遵照和执行涉及商户应用程序且因Tokenised ATM卡所引起的全部指令(无论该等指令是否实际获得客户授权),本行秉持真诚善意原则执行该等指令的,无须对此承担任何责任。本行既无须为执行该等指令而承担责任,亦无义务调查发出指令之人的真实性或权限,或核实该等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该等指令一经本行收到,即被视为不可撤销,并对客户产生约束力,即便在该等指令的条款方面存在任何错误、欺诈、伪造、误解或模糊之处。本行有权但无义务执行或处理该等指令,无须客户另行同意,亦无须另行商议或通知。
    8. 客户同意,因客户使用或未获取华侨银行ATM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取款或转账付款失败,或是未能进入账户)而导致客户蒙受任何损失或损害的,本行无须承担责任。尤其是,如果ATM卡或Tokenised ATM卡未获兑付、接受或认可,或者如果华侨银行ATM服务因故(包括停电或其他故障)不可用或受到限制或影响,本行无须承担责任。在不影响前述规定之一般性的情况下,本行可针对在任何一日或本行不时确定的其他期限内通过华侨银行ATM服务(无论是否使用ATM卡、Tokenised ATM卡、客户的ATM-PIN或ATM人脸验证访问手段)可从账户取款或转账的最高总额,按本行不时确定之金额,设定每日限额(可能会有所不同,亦存在单独限额,取决于客户使用的华侨银行ATM服务类型)。
    9. 客户接受本行的交易记录具有决定性和约束力。在不影响前述规定之一般性的情况下,如果出于任何原因而导致客户在任何ATM或特定销售点、商户或指定支付终端(视情况而定)试图存入现金或作现金付款的行为失败(包括部分成功存款或付款),则本行就存入或支付的实际金额(如有)所作认定将具有决定性,并对客户产生约束力。
    10. 客户不得使用或试图使用华侨银行ATM服务从账户取款或转账,除非账户内有可用余额足以支持该等取款或转账。
    11. 客户同意本行以任何必要手段采集、存储、传送和处理账户余额信息,以便本行保存相应的交易和账户记录,并同意本行将账户详情、ATM-PIN、交易信息及其他信息传送给服务提供商保留,以便客户在ATM或销售点、商户或指定支付终端(无论是在新加坡境内或其他地方)使用华侨银行ATM服务。
  • 2A. 华侨银行 ATM 服务- NETS FlashPay(自2014年1月31日起生效)
    1. 客户知晓,ATM卡附带由星网电子付款私人有限公司(Network for Electronic Transfers (Singapore) Pte Ltd)(“NETS”)持有和运营的NETS FlashPay储值设施。
    2. 客户同意,在为使用储值设施而需要时,允许本行将与客户或客户账户相关的信息提供给NETS及NETS认为适当的其他人。
    3. 客户同意有关使用NETS FlashPay的条款与条件 (可访问NETS网站查阅),并将按照该等条款与条件使用ATM卡。
  • 2B. 华侨银行 ATM 服务-NETS Contactless(自2018年12月26日起生效)
    1. 在不影响以上第2.8条之规定的情况下,客户可使用NETS非接触式ATM卡的NETS Contactless功能,通过特定销售点、商户或指定支付终端,执行任意笔数的支付交易、转账或借记业务,惟每笔该等交易的价值不得超过100新加坡元或本行不时自行确定的其他金额(无须告知客户)。“NETS Contactless功能”系指NETS非接触式ATM卡的功能,支持客户在特定销售点、商户或指定支付终端处通过轻敲或挥动ATM卡,从而执行NETS支付交易。
    2. 客户同意,在为使用NETS Contactless而需要时,允许本行将与客户或客户账户相关的信息提供给NETS及NETS认为适当的其他人。
    3. 客户亦同意“有关使用NETS Contactless功能的条款与条件”(可访问NETS网站查阅),并将按照该等条款与条件使用ATM卡。
  • 2C. 华侨银行 ATM 服务-NETS Click(自2019年11月1日起生效)
    1. 客户认可与同意,本行有权酌情决定向客户提供NETS Click服务,通过登记一张或多张Tokenised ATM卡,以便客户用于获得NETS Click服务。目前,Tokenised ATM卡仅发放用于获得NETS Click服务。Tokenised ATM卡之登记系指本行为客户成功注册使用NETS Click,并发放Tokenised ATM卡用于获得NETS Click服务。
    2. 为使用NETS Click服务(包括登记Tokenised ATM卡),客户可能需要安装一款与NETS Click服务连接或集成的商户应用程序,并注册成为NETS Click服务用户。本行不拥有、运营或管理(i)任何商户应用程序;及(ii)NETS Click服务。客户须遵守与下列有关的任何条款与条件:(i)客户安装和/或使用商户应用程序;及(ii)客户注册、使用和注销NETS Click服务。客户同意,安装和/使用商户应用程序的风险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3. 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时,客户应立即经由华侨银行联络中心通知本行:
      1. 安装商户应用程序(并发放Tokenised ATM卡)之移动设备遗失、被盗或错置;或
      2. 客户认为或有理由认为:
        1. 安装商户应用程序(并发放Tokenised ATM卡)之移动设备已被擅自访问和/或使用;或
        2. 安装商户应用程序(并发放Tokenised ATM卡)之移动设备的任何密码、商户应用程序密码(如有)或其他相关安全密码或凭证已被破解(包括擅自披露或修改);
      并应尽快重置该等移动设备的密码、商户应用程序密码(如有)或其他相关安全密码或凭证。
    4. 客户同意,除非客户已根据以上第2C.3条通知本行,否则适用第2.7.3条。
  • 2D. 华侨银行 ATM 服务-ATM 人脸验证访问手段(自2021年3月19日起生效)
    1. 在本条款与条件中,“ATM人脸验证访问手段”系指涉及使用人脸数据测量(无论是单独或连同本行规定的其他手段)的身份验证、配置、使用和/或访问程序,结合本行启用的Singpass平台,以期识别和验证客户身份,从而允许客户访问和/或使用华侨银行ATM服务(或其项下任何服务或功能)。
    2. 为使用ATM人脸验证访问手段,客户需要在Singpass平台上注册一个有效账户,并有权访问Singpass平台。
    3. 客户认可与同意,本行有权酌情决定在客户按本行不时规定之方式使用ATM人脸验证访问手段后,向客户提供华侨银行ATM服务(或其项下任何服务或功能)。
    4. 在不影响任何其他条款与条件的情况下,为客户之便利,ATM人脸验证访问手段“按现状”提供,且Singpass平台由第三方拥有和/或运营。Singpass平台和ATM人脸验证访问手段不受本行控制,对于Singpass平台和/或ATM人脸验证访问手段内容中所含任何错误、遗漏、延误、不准确或任何其他反感材料,或是使用和/或访问Singpass平台和/或ATM人脸验证访问手段的后果,本行无须负责。对于Singpass平台和/或ATM人脸验证访问手段或是在Singpass平台存储和/或通过Singpass平台发送给本行的信息、数据或通讯(包括客户面部数据),本行不作背书或核实,且客户同意,其访问或使用Singpass平台和/或ATM人脸验证访问手段的风险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5. 在不影响任何其他条款与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直接或间接因访问、使用和/或无法访问或使用ATM人脸验证访问手段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赔偿或费用(包括任何直接、间接、附带、特殊、后果性或惩罚性损害赔偿、经济损失,或是针对利润损失或使用损失的任何索赔),不论采用何种诉讼方式,本行无须对客户承担责任。
    6. 客户认可,如果客户通过ATM人脸验证访问手段访问相关服务(包括华侨银行ATM服务),则华侨银行ATM服务或本行其他特定服务的某些方面、功能或服务可能无法提供给客户。为访问该等方面、功能或服务,客户可能需要按照本行的最新说明、程序和指示,进一步提供和/或使用其他访问凭证。
    7. 客户同意本行、新加坡政府及其每个代表、关联公司与服务提供商(视情况而定)采集、使用和披露您的个人数据,包括您的国民登记身份证号码和面部数据,从而识别客户并验证客户是否有权访问和/或使用本行指定的华侨银行ATM服务(或其项下任何服务或功能)。
  • 2E. 华侨银行 ATM 服务-通过华侨银行手机银行服务进行无卡 ATM 取现(自2021年9月7日起生效)
    1. 客户认可与同意,本行有权酌情决定支持客户通过华侨银行手机银行服务进行无卡ATM取现,包括当客户在本行拥有新加坡元活期或储蓄账户且是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的有效用户时,自动将客户登记到该等服务中。
    2. 为通过华侨银行手机银行服务进行无卡ATM取现,客户认可,其需要已安装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且是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和华侨银行手机银行服务的有效用户。
    3. 客户同意第3HC条中所载有关通过二维码和其他条码服务进行手机银行交易的条款与条件,并将按照该等条款与条件使用华侨银行ATM服务。
  • 3. 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
    1. 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华侨银行手机银行服务(无论采用何种名称,目前称为“华侨银行手机银行服务”)和华侨银行手机银行交易服务(无论采用何种名称,目前称为“华侨银行手机银行交易服务”)支持客户使用客户终端,通过电子方式 (包括通过集团公司平台访问功能(定义见以下第3G条))访问账户和/或执行特定银行业务和/或其他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传送指令、资金转账、账单支付和第三方服务)。如果客户要求提供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来操作任何账户或实现任何其他目的,本行可酌情决定分配一个华侨银行网上访问代码(“ICode”)和华侨银行网上访问个人识别号码(“IPIN”)并告知客户。经正确提供和/或使用访问凭证后,客户可获得权限访问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和/或账户和/或其中任何部分。客户同意,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将按照本条款与条件或本行不时告知客户的其他条款与条件提供给客户。
    2. 客户不得将访问凭证披露给任何其他方,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访问凭证外泄给任何其他方。如果客户的ICode和/或IPIN外泄或被任何其他方发现,客户应立即做出更改。
    3. 客户同意与认可,因访问凭证所引起使用或访问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以及由访问凭证所明确的任何指令(无论无论该等访问、使用或指令是否获得客户授权),应被视为:(a)客户使用或访问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或(b)客户传送或有效发出的指令,视情况而定。客户授权本行接受、遵照和执行经由访问凭证所明确的全部指令(无论该等指令是否实际获得客户授权),包括向客户提供附加产品及服务,本行秉持真诚善意原则执行该等指令的,无须对此承担任何责任。本行既无须为执行该等指令而承担责任,亦无义务调查发出指令之人的真实性或权限,或核实该等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该等指令一经本行收到,即被视为不可撤销,并对客户产生约束力,即便在该等指令的条款方面存在任何错误、欺诈、伪造、误解或模糊之处。本行有权但无义务执行或处理该等指令,无须客户另行同意,亦无须另行商议或通知。本行有权但无义务核实在线或经由电话通过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所发出的任何指令。
    4. 客户可不时更改其ICode、IPIN和/或本行不时准许的其他访问凭证。本行有权酌情决定拒绝客户选定作为替代ICode和/或IPIN的任何号码,无须说明理由。客户的替代ICode和/或IPIN在本行确认后生效,自此客户使用该等替代ICode和/或IPIN将受本条款与条件约束。在选择替代ICode和/或IPIN时,客户应避免选择任何连续、相同或类似的系列数字或字母,或是任何可轻易确定或识别客户的系列数字或字母。
    5. 本行有权随时酌情决定取消使用访问凭证和/或终止、限制、暂停、变更或修改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无论是全部或部分)和/或可供访问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的方式、方法或渠道,无须发送通知或说明理由,且对于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本行无须对客户承担责任。
    6. 对于使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执行并由访问凭证明确的所有交易(无论使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执行的该等交易是否获得客户授权),客户应负全部责任,且该等交易对客户产生约束力。本行可根据本行的交易记录,将任何取款或转账金额记入账户借方。因使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操作指定联名账户而发生的所有交易,均对全体联名账户持有人具有约束力(无论使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执行的该等交易是否获得全体联名账户持有人授权)。
    7. 客户负责获取和使用必要软件和/或设备以访问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客户还负责其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方面所用任何客户终端的性能和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可能防止擅自使用或访问)。客户声明,为访问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而使用的客户终端不存在任何电子、机械、数据故障或损坏、计算机病毒、漏洞和/或其他有害或恶意软件。客户同意,对于因任何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或信息服务提供商之服务而造成的任何电子、机械、数据故障或损坏、计算机病毒、漏洞和/或其他有害或恶意软件,本行无须负责。本行有权随时酌情决定升级、变更或修改为访问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而使用的网站或任何软件(包括手机应用程序),无须发送通知或说明理由。本行有权不支持任何先前版本的软件。对于因客户未遵守前述任何规定而产生的任何损失与后果,客户应独自负责。在不影响前述规定之一般性的情况下,如果客户未升级相关软件或使用软件增强版,则对于由此造成的后果,本行无须负责。
    8. 客户不得使用电子邮件向本行发送指令或做出指示。本行可但无义务执行该等电邮指令或指示,具体由本行酌情决定。
    9. 客户接受本行的交易记录具有决定性和约束力。
    10. 客户认可,与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华侨银行网站)及其更新相关的专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和版权,均始终归本行所有。
    11. 客户了解,用于访问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的网站或软件(包括手机应用程序)可能包含由第三方控制或提供的网站链接,或是可能嵌入由第三方控制或提供的软件,或是允许访问由第三方控制或提供的网站或软件。对于任何该等第三方网站或软件所发布或提供的任何信息、材料、产品或服务,本行无须负责。创建链接或允许访问这些第三方网站或软件,并不意味着本行对这些网站或软件所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或所包含的任何信息或这些第三方所提供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价和汇率)背书或进行推荐,本行亦不对这些第三方网站或软件所提供或推广的任何产品或服务最终失败负责。
      • 3.11A 如果本行通过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创建链接或允许访问由本行或第三方控制或开发的其他网站或软件(包括手机应用程序),客户了解对此类网站或软件的任何使用或访问,应遵守本行或第三方提供的此类网站或软件的附加条款和条件。
    12. 客户同意,本行仅向客户授予非独家许可使用与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相关的软件,且客户只可将该等软件用于规定之目的。客户不得对任何该等软件进行拆解、反编译、复制、修改或逆向工程。虽然本行应尽合理努力确保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是安全的且不得被第三方擅自访问,但本行不保证通过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或任何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所传输的任何信息之安全性和机密性。
    13. 客户同意本行以任何必要手段采集、存储、传送和处理账户余额信息,以便本行保存相应的交易和账户记录,并同意本行将账户详情、访问凭证、交易信息及其他信息传送给服务提供商保留,以便客户使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无论是在新加坡境内或其他地方)。
  • 3A. 安全设备与访问凭证
    1. 在本条款与条件中:
      1. “访问凭证”系指由本行或代表本行发放、启用或规定的ICode、IPIN、OTP、指纹、面部ID、Singpass访问手段和/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电子标识或设备,以供客户用于访问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
      2. “客户终端”系指计算机、移动设备或其他访问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视),且应被视为包括注册移动设备。
      3. “面部ID”系指经注册移动设备上人脸识别功能所登记的每项面部标识。
      4. “人脸识别功能”系指由本行不时如此指定的第三方人脸识别功能,但不包括ATM人脸验证访问手段。
      5. “指纹”系指经注册移动设备上指纹识别功能所登记的每项指纹。
      6. “指纹识别功能”系指由本行不时如此指定的第三方指纹识别功能。
      7. “OTP”系指对某项会话或交易有效的每个一次性密码,将由本行通过安全设备发放,或是通过短信服务(SMS)发送至客户的指定电话号码,或是由任何其他设备、交付渠道或本行随时和不时自行指定之方式生成或提供。
      8. “注册移动设备”系指本行规定的移动设备,带有指纹识别功能或人脸识别功能,已由本行注册,涵盖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的某些方面、功能或服务,或是本行规定的其他服务,涉及特定客户的一个或多个账户。
      9. “安全设备”系指由银行或代表银行随时和不时酌情决定发放的任何硬件、口令或设备,用于验证客户访问和/或使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情况。
      10. “交易签署”系指一项安全措施,要求您将交易相关信息(比如收款人账户号码、付款金额)输入到安全设备中,以生成OTP,从而推进该项交易。
      11. “语音识别功能”系指由本行不时如此指定的第三方语音识别功能。
    2. 客户应遵守由本行随时和不时自行规定且与安全设备和/或访问凭证相关的所有要求、说明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注册和激活程序)。在不影响前述规定之一般性的情况下,客户不得(i)将发放给其他人的安全设备激活或试图激活或注册到客户的ICode;或(ii)准许将发放给客户的安全设备激活或注册到其他人的ICode。
    3. 客户不得将访问凭证披露给任何其他方,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访问凭证外泄给任何其他方。在任何情况下,客户始终不应准许发放给客户的任何安全设备归任何其他人持有或控制。对于因客户未遵守前述任何规定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损失及后果,客户应负全部责任。
    4. 如果(i)发放给客户的安全设备遗失或功能失常;(ii)客户获悉或有理由怀疑任何访问凭证或安全设备或是客户用于生成和/或接收访问凭证的客户终端之安全性或机密性受到破坏,或是存在擅自使用任何访问凭证或安全凭证或该等客户终端的行为;或(iii)客户用于生成和/或接收访问凭证的任何移动电话或其他客户终端或其他设备(视情况而定)遗失、变更和/或换号(视情况而定),客户应立即通知本行。对于因客户未遵守前述任何规定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损失与后果,客户负全部责任。
    5. 发放给客户的安全设备功能失常的,本行就该等安全设备的唯一义务是更换新的安全设备,惟客户须支付相应费用,该等费用由本行自行确定,且本行酌情确信概无客户之作为或不作为导致或参与造成该等安全设备功能失常。客户遗失安全设备的,本行可予以更换,惟客户须支付相应费用,该等费用由本行自行确定。
    6. 安全设备和访问凭证在“可用”基础上“按原样”提供。对于任何安全设备、访问凭证或是本行指定用于生成、交付和/或接收访问凭证的其他设备或交付渠道,本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违反任何有关良好质量、适销性或适合特定目的之默示条款、因客户未能妥善保管和/或按照本行任何指令及其他条款使用安全设备、客户终端或其他设备所致任何损失或损害等方面的责任。安全设备、访问凭证或是本行指定用于生成、交付和/或接收访问凭证的其他设备或交付渠道未随附任何默示、明示或法定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不侵犯第三方权利、所有权、适销性、良好质量、安全性或适合特定目的之保证。
    7. 本行有权随时和不时酌情决定取消使用或是要求更换或修改任何安全设备、客户终端或是本行指定用于生成、交付和/或接收访问凭证的其他设备或交付渠道,无须发送通知或说明理由,且对于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本行无须对客户承担责任。
    8. 提供给客户的所有安全设备均是并始终是华侨银行财产;如果华侨银行提出要求,或是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取消或终止,客户应及时归还所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不得篡改、拆卸或以任何方式进行复制或修改,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处理或利用。
    9. 尽管有任何其他相反约定,客户特此同意本行可将与客户或客户账户相关的任何信息披露给本行任何子公司、分支机构、代理人、往来行和代表处,前提是其是出于合法商业目的而获取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向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涉及使用任何安全设备或访问凭证。

      注册移动设备
    10. 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或本行其他特定服务的某些方面、功能或服务只可在注册移动设备上使用。为访问该等方面、功能或服务,客户需要按照本行最新说明、程序和指示,注册相关客户终端,从而激活该等方面、功能或服务。
    11. 本行无义务核实每个指纹或面部ID是否为客户的指纹或面部标识。因任何指纹或面部ID所引起的使用和访问该等方面、功能或服务之行为(无论该等访问或使用是否获得客户授权)均应被视为客户使用或访问该等方面、功能或服务。
    12. 客户同意,指纹识别功能、人脸识别功能和语音识别功能(视情况而定)属第三方专有,其使用应遵守第三方提供商的相关条款与条件。对于因随同该等方面、功能或服务使用任何指纹识别功能、人脸识别功能或语音识别功能(视情况而定)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罚款或费用,本行无须负责。
    13. 客户不得在注册移动设备上登记任何第三方指纹或面部标识或是准许任何第三方登记其指纹或面部标识,因为这样做可能会使得该等第三方能够通过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或本行其他特定服务而访问客户账户。此外,在相关移动设备上激活指纹识别功能或人脸识别功能以便随同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使用之前,客户应删除移动设备上登记的任何第三方指纹或面部标识。
  • 3B. 华侨银行提醒通知服务
    1. 本行可酌情决定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短信或本行认为适当的其他媒介提供华侨银行提醒通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华侨银行电子提醒服务(或是未来指定的任何名称)。
    2. 华侨银行提醒通知服务的范围和功能由本行不时决定或确定。本行有权随时和不时对华侨银行提醒通知服务做出其认为适当之修改、扩展或缩减,无须发送通知或说明理由。
    3. 本行在华侨银行提醒通知服务项下任何通知,应在本行合理认为适当时传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客户。
    4. 本行可与一个或多个第三方签约提供、维护或托管华侨银行提醒通知服务。客户认可,在提供华侨银行提醒通知服务时,本行将须向该等第三方发布和传送客户信息(包括与客户在本行所持账户相关的信息)。客户特此同意本行将其信息发布和传送给该等第三方。客户还认可,其信息可能会存放在不属本行控制的服务器中,并同意本行无须对该等存放负责。
    5. 华侨银行提醒通知服务项下通知,应在第三方向客户为此指定之联络方式播报后,被视为已由本行发送,不论客户是否实际收到该等通知。本行不保证客户收到华侨银行提醒通知服务项下任何通知,客户了解并同意,客户使用华侨银行提醒通知服务的风险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6. 客户有责任向银行提供完整、准确的联系方式,如果客户为华侨银行提醒通知服务之目的而指定的联络方式发生任何变更,应立即告知本行。若未将该等变更情况告知本行,则对于因将任何通知发送至客户在本行登记之最后指定联络方式而导致客户蒙受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其他后果,本行无须负责。
    7. 本行在华侨银行提醒通知服务项下发送的任何通知中凡提及时间系指新加坡时间(除非本行另作说明)。
    8. 华侨银行提醒通知服务项下所有通知均仅限本行发送给客户,而客户不得试图回复任何函件至发送者的联络号码、地址或通知中显示的其他方式。
    9. 客户同意,对于全部或部分因下列情形而直接或间接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包括法律费用,本行及本行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和代理人无须负责:(a)未交付、延迟交付或错误交付华侨银行提醒通知服务项下通知;(b)华侨银行提醒通知服务项下通知中内容不准确或不完整;或(c)客户为任何目的而依赖或使用华侨银行提醒通知服务项下通知中提供的的信息。
  • 3C. 华侨银行网络安全保证
    1. 在不承担本条款与条件之任何其他规定项下责任的前提下,对于通过恶意软件或病毒实施网络诈骗而致使通过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从客户账户转账的,本行保证全额退款,但须符合第3C条之规定(“保证”)。
    2. 客户只能根据保证向本行提出索赔,且须满足下列条件:
      1. 客户始终妥善保管访问凭证和安全设备(其双因素验证口令)。
      2. 客户未将其安全详情(包括访问凭证和安全设备)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个人或网站。
      3. 客户的个人计算机和移动设备安装最新的防病毒、防恶意软件和防火墙软件,且该等软件定期更新,具有最新的防病毒签名文件。
      4. 客户未对其移动设备作修改、越狱或破解根权限等操作,亦未安装非法移动应用程序而导致设备更易感染病毒和恶意软件。
      5. 手机号码和电邮地址等用于接收网上银行交易活动相关短信提醒或电邮通知的联络方式发生变更时,客户立即告知本行。
      6. 如果客户收到短信或电邮提醒或通知,涉及其未曾进行的交易,或是提醒其每日取款限额发生变动,或是添加转账收款人,而该等操作未获客户授权,则客户须立即拨打本行客户服务热线,将相关情况告知本行。
      7. 客户未使用第三方(本行除外)提供的账户服务来访问其在本行所持账户(包括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账户聚合服务)。
      8. 客户只从华侨银行指定来源下载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
      9. 客户怀疑存在通过其账户实施诈骗的情形时立即告知本行,包括任何访问凭证和/或安全设备遭到破坏或遗失。
      10. 客户已遵守并遵循本行的安全操作规定 (参阅保护您的网上银行访问中的描述),以及准则中规定的客户责任。
      11. 客户定期监控其交易记录,并在对账单日期后14天内将任何不符之处报告给本行。
      12. 客户怀疑存在通过其账户实施诈骗的情形时立即告知本行,包括其访问代码、PIN、安全代码和/或安全设备遭到破坏或遗失。
      13. 客户根据本行要求提供全部信息,并充分配合本行,包括与相关当局合作。
      14. 客户遵守本行有关访问和使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的任何及所有程序、要求、限制、说明或任何附加条件,这些将由华侨银行不时制定和/或在线发布。
    3. 保证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1. 财富管理投资账户与华侨银行证券交易服务;
      2. 经客户知晓和同意而进行的交易,或是客户单独或伙同其他人以欺骗性、不诚实或犯罪方式进行的交易;
      3. 针对因欺诈导致无法完成之任何交易而可能已经赚取的资本利得、收入和利润;
      4. 任何直接、间接、附带、惩罚性、特殊或后果性损害赔偿,或是经济损失、利润损失、法律费用或机会损失,不论因何产生;及
      5. 任何可能发生的利息损失、外汇损失、透支费用和退还支票费用。
    4. 本行可随时经书面通知后立即暂停或撤销保证。
  • 3D. Singpass 访问手段(自2020年6月26日起生效)
    1. 在本条款与条件中:
      1. Singpass访问手段”系指本行启用的Singpass平台之验证、配置、使用和/或访问程序,用于识别客户身份和/或允许访问和/或使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视情况而定;及
      2. Singpass平台”系指新加坡政府的电子识别服务,称为“Singpass”,可通过新加坡政府不时指定的设备、网站、应用程序渠道或平台进行访问。
    2. 为使用Singpass访问手段,客户需要在Singpass平台上注册一个有效账户,并有权访问Singpass平台。
    3. 在不影响任何其他条款与条件的情况下,为客户之便利,Singpass访问手段“按原状”提供,且Singpass平台归第三方拥有和/或运营。Singpass平台和Singpass访问手段不受本行控制,对于Singpass平台和/或Singpass访问手段内容中所含任何错误、遗漏、延误、不准确或任何其他反感材料,或是使用和/或访问Singpass平台和/或Singpass访问手段的后果,本行无须负责。对于Singpass平台和/或Singpass访问手段,本行不作背书或核实,且客户同意,其访问或使用Singpass平台和/或Singpass访问手段的风险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4. 在不影响任何其他条款与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直接或间接因访问、使用和/或无法访问或使用Singpass平台和/或Singpass访问手段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赔偿或费用(包括任何直接、间接、附带、特殊、后果性或惩罚性损害赔偿、经济损失,或是针对利润损失或使用损失的任何索赔),不论采用何种诉讼方式,本行无须对客户承担责任。
    5. 客户认可,如果客户通过Singpass访问手段访问相关服务(包括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则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或本行其他特定服务的某些方面、功能或服务可能无法提供给客户。为访问该等方面、功能或服务,客户可能需要按照本行的最新说明、程序和指示,进一步提供和/或使用其他访问凭证。
    6. 如果客户获悉或有理由怀疑其Singpass访问手段的安全性或机密性受到破坏,应立即告知本行。
  • 3E. 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关联(自2020年6月26日起生效)
    1. 在本条款与条件中:
      1. “b”系指本行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具体名单可访问https://www.ocbc.com/group/who-we-are/group-business.html
      2. 集团公司访问凭证”系指由某集团公司或代表某集团公司所规定的任何电子识别或设备,以供客户用于访问和/或使用集团公司服务;
      3. 集团公司账户”系指客户在某集团公司开立和/或持有的任何及所有账户;
      4. 集团公司服务”系指某集团公司就集团公司账户所提供的服务;
      5. 华侨银行访问凭证”系指由本行或代表本行发放或规定的任何电子设备或设备,以供客户用于访问和/或使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及
      6. 华侨银行账户”系指客户单独或连同任何其他人在本行持有的账户,包括储蓄账户、活期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结构性存款账户,以及本行不时提供的任何其他类型账户。
    2. 客户认可与同意,本行有权酌情决定但无义务将客户的集团公司账户与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提供给持有华侨银行账户的客户)相关联(“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关联”)。集团公司和本行将分享特定信息,以明确客户是否为集团公司和本行的共同客户,建立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关联,和/或办理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关联的其他方面。
    3. 本条款与条件的第3.7、3.11、3A和6.2条适用于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关联,且在解读时应视同凡提及“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均包括“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关联”。
    4. 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使客户只需登录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即客户无须再使用集团公司访问凭证登录)即可获取有关集团公司账户的信息,以及访问和/或使用集团公司服务。为访问和/或使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关联的该等方面、功能或服务,客户需要按照集团公司和本行的最新说明、程序和指示,接受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关联的条款与条件,从而激活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关联。
    5. 客户同意有关客户访问和/或使用集团公司服务的条款与条件,并将按照该等条款与条件访问和/或使用集团公司服务。客户同意,客户负责核查和阅读该等访问和/或使用集团公司服务的条款与条件的最新版本,且客户特此被视为已获得相应通知。
    6. 相关集团公司服务使客户能够办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业务)的,对于因华侨银行访问凭证所引起并通过使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而办理的所有业务,客户负全部责任,无论客户是否知晓该等业务,亦无论是否获得客户授权或同意。对于因华侨银行访问凭证所引起并使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关联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罚款或费用,本行无须负责。客户还认可,对于客户与集团公司之间和/或客户与第三方之间通过集团公司服务所作任何交易或通讯,本行无须负责。因使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操作指定联名账户而产生的所有交易,均对联名账户持有人具有约束力(无论使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执行的该等交易是否获得任何或所有联名账户持有人授权)。
    7. 信息共享
      1. 客户同意将其华侨银行账户(包括未来在本行开立的账户)详情以及为提供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关联(包括核实客户身份)而需要或与之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和传送给相关集团公司保留并予以使用。
      2. 客户同意将其集团公司账户(包括未来在集团公司开立的账户)详情以及为提供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关联(包括核实客户身份)而需要或与之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和传送给本行保留并予以使用。
      3. 有关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关联的信息共享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的信息:(i)客户持有集团公司账户或(视情况而定)华侨银行账户及用户ID(包含在集团公司访问凭证或(视情况而定)华侨银行访问凭证中)之事实;(ii)客户的身份证件签发国;(iii)客户的出生日期;(iv)客户的身份识别号码,强制性法律禁止共享的除外;(v)客户的最新联络方式(包括客户的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码、家庭电话号码和住址);及(vi)您的其他个人资料。
    8. 客户认可,通过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关联可能无法访问和/或使用相关集团公司服务的某些方面、功能或服务。为访问该等方面、功能或服务,客户可能需要按照本行和/或集团公司的最新说明、程序和指示,使用其集团公司访问凭证登录或直接从相关集团公司平台(比如集团公司的手机应用程序或网站)访问集团公司服务。
    9. 在不影响本行任何权利与救济的情况下,本行有权酌情决定终止或暂停客户访问和使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关联,无须提前通知客户。
  • 3F. 电子签名功能(自2020年9月18日起生效)
    1. 在本条款与条件中:
      1. 电子签名”系指通过电子签名功能并按本行规定之形式所捕捉或记录的电子签名(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触摸屏、触控笔或鼠标捕捉的图形签名)。
      2. 电子签名功能”系指本行为方便客户在访问和使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时以电子方式签署文件而采用的界面、功能或流程。
      3. 签名式样”系指客户在本行登记的样例或初始电子签名,可由本行在客户登记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或其中任何部分时获取,或者本行可不时要求客户生成或提供。
    2. 本行提供电子签名功能办理银行业务和/或其他交易的:
      1. 本行可酌情决定向客户提供电子签名功能,作为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的一部分,以便客户通过电子方式签署特定文件。
      2. 验证步骤:在本行向客户提供电子签名功能之前,客户可能需要按照本行不时规定之方式完成验证步骤(比如正确提供和/或使用客户的访问凭证)。
      3. 在客户完成上述验证步骤后,本行可酌情决定向客户提供电子签名功能,具体如下所述:
        1. 本行可创建和共享文件(在相关文件页面上显示输入栏)或带有输入栏的在线表单,以供使用电子签名。
        2. 客户可接受或拒绝本行有关以电子方式签署某份文件的要求。若接受该等要求,则表示客户明确同意按照本条款与条件以本行规定之方式使用电子签名功能。客户接受该等要求后,可根据本行不时通过电子签名功能所作说明,以电子方式签署该等文件,并将在输入栏中附带电子签名的该等文件传送或返回给本行(“电子签署文件”)。
        3. 本行有权酌情决定处理电子签名和接受或拒绝认可电子签署文件获得充分及适当签署。如果本行确信电子签署文件上的电子签名与客户的签名式样相符,则本行有权(但无义务)将电子签署文件视为获得充分及适当签署,且本行有权(但无义务)着手执行或处理经该等电子签署文件授权的任何银行业务或其他交易,无须另行征求客户同意或是另行商议或通知相关客户。本行有权(但无义务)出于任何原因而不就该等电子签署文件采取进一步行动(包括本行不确信电子签署文件上的电子签名与相关客户的签名式样相符)。客户特此认可与同意,除非客户收到有关本行已执行客户指令或订单之确认函,以电子签署文件发出任何指令或订单并不保证成功执行该等指令或订单,且对于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本行无须负责。客户应联络本行了解其指令状况。
      4. 签名式样:为了便于客户使用电子签名功能,本行可要求客户登记签名式样。客户认可,若未登记签名式样,本行无义务向客户提供电子签名服务。
      5. 客户同意与认可,当客户使用电子签名功能进行电子签署时,客户可能会订立合同、授权交易或发出指令,而这些都可能具有法律约束力。客户了解,其在着手使用电子签名功能之前已作认真考虑。
      6. 电子签名功能使客户能够办理银行业务和/或其他交易的,对于因电子签名所引起并通过使用电子签名功能而办理的所有业务,客户负全部责任,无论客户是否知晓该等业务,亦无论是否获得客户授权或同意。对于因电子签名所引起并通过客户使用电子签名功能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罚款或费用,本行无须负责。因使用电子签名功能操作指定联名账户而产生的所有交易,均对联名账户持有人具有约束力(无论使用电子签名功能执行的该等交易是否获得任何或全体联名账户持有人授权)。
      7. 在不影响本行任何权利与救济的情况下,本行有权酌情决定终止或暂停客户访问和使用电子签名功能(或其中任何部分),无须提前通知客户。
  • 3G. 在集团公司平台访问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自2020年10月2日起生效)
    1. 在本条款与条件中,“集团公司平台”系指由某集团公司或代表某集团公司拥有和/或操作的网站、软件(包括手机应用程序)或其他电子平台,该集团公司不时通过这些平台提供其集团公司服务。
    2. 客户认可与同意,本行有权不时酌情决定但无义务通过某集团公司平台上的超链接和/或框架提供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或其中任何部分(该等超链接和/或框架称为“集团公司平台访问功能”)。客户还认可,本行有权自行确定集团公司平台访问功能的展示方式(出现在相关集团公司平台上)。为通过集团公司平台访问功能访问和/或使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或其中任何部分,客户需要(在相关集团公司)注册一个有效的集团公司账户,且是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的有效用户。相关集团公司和本行将共享特定信息,以明确客户是否为该集团公司和本行的共同客户,并使本行能够通过集团公司平台访问功能提供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或其中任何部分。
    3. 第3G条适用于客户通过集团公司平台访问功能访问和/或使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或其中任何部分,以及客户通过集团公司平台访问功能发出的指令。
    4. 通过集团公司平台访问功能访问和/或使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
      • 为通过集团公司平台访问功能访问和/或使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或其中任何部分,客户需要使用相关集团公司访问凭证登录集团公司平台(且该等登录,连同使用集团公司平台访问功能,还将作为客户登录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无须再使用其访问凭证登录。
      • 在通过集团公司平台访问功能访问和/或使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或其中任何部分之前,本行可要求相关集团公司向本行提供有关已使用正确集团公司访问凭证访问集团公司平台之确认。本行无义务处理因未经相关集团公司确认之安全凭证而引起的任何指令、订单或输入。
      • 通过集团公司平台访问功能由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或其中任何部分所生成之客户交易、订单输入、键盘输入或其他数据输入和/或由本行创建、保存或维护的所有记录均对客户具有约束力,并构成客户输入的决定性证据。通过集团公司平台访问功能使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或其中任何部分操作指定联名账户而产生的所有交易,均对联名账户持有人具有约束力(无论通过集团公司平台访问功能使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或其中任何部分执行的交易是否获得任何或全体联名账户持有人授权)。
      • 对于通过集团公司平台访问功能使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或其中任何部分进行的所有通讯和交易,客户受因相关集团公司访问凭证所引起的任何访问和/或指令、订单或输入约束,且客户同意,相关集团公司有权予以执行、依赖和/或要求客户就此负责,如同是由客户进行或传送一样。客户同意,因相关集团公司访问凭证所引起并经相关集团公司向本行确认的任何指令、订单或输入(无论该等指令、订单或输入是否获得客户授权)通过集团公司平台访问功能传送后不可撤销,并对客户具有约束力;通过集团公司平台访问功能使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或其中任何部分收到后,本行有权(但无义务)执行或处理该等指令、订单或输入,无须另行征求客户同意或是另行商议或通知客户。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情况下,本条款与条件第3.1、3.3、3.6、3A.4、3C.2(a)、3C.2(b)、3C.2(i)和6.2(b)条中凡提及“访问凭证”,就客户通过集团公司平台访问功能访问和/或使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而言,应被视为包括相关集团公司访问凭证。
    5. 客户同意相关集团公司有关访问和/或使用集团公司平台及集团公司服务的条款与条件,并将按照该等条款与条件访问和/或使用集团公司平台及集团公司服务。
    6. 客户同意,在通过集团公司平台访问功能使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或其中任何部分发出、传送和/或接收指令(包括任何交易相关指令)的情况下,有关其访问和/或使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或其中任何部分的任何及所有规定将持续适用。
    7. 信息共享
      1. 客户同意将其华侨银行账户(包括未来在本行开立的账户)详情以及为构建集团公司平台访问功能和/或通过集团公司平台访问功能提供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或其中任何部分(包括核实客户身份)而需要或与之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和传送给相关集团公司保留并予以使用。
      2. 客户同意将其集团公司账户(包括未来在集团公司开立的账户)详情以及为构建集团公司平台访问功能和/或通过集团公司平台访问功能提供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或其中任何部分(包括核实客户身份)而需要或与之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和传送给本行保留并予以使用。
      3. 有关构建集团公司平台访问功能和/或通过集团公司平台访问功能提供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或其中任何部分的信息共享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的信息:(i)客户持有华侨银行账户或(视情况而定)集团公司账户及用户ID(包含在华侨银行访问凭证或(视情况而定)相关集团公司访问凭证中)之事实;(ii)有关客户华侨银行账户或(视情况而定)相关集团公司账户的客户信息文件编号;及(iii)客户的其他个人资料。
    8. 客户认可,通过集团公司平台访问功能可能无法访问和/或使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的某些方面、功能或服务。为使用该等方面、功能或服务,客户可能需要按照本行的最新说明、程序和指示,使用访问凭证登录或直接通过本行不时规定的其他电子方式访问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或其中任何部分。
    9. 客户同意与认可,相关集团公司有权酌情决定终止或暂停访问和使用集团公司平台访问功能,无须提前通知客户。
  • 3H. 华侨银行手机银行交易服务(自2023年8月4日起生效)
    1. 第3HA条(“付款人条款”)和第3HB条(“收款人条款”)中所述条款与条件适用于并规限客户使用华侨银行手机银行交易服务(“手机银行交易服务”)之情形。手机银行交易服务支持(i)客户(“付款人”)使用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申请办理各类银行业务,包括付款人将一定金额的款项(“转账金额”)从付款人账户或来自任何卡账户(付款人条款中的“卡账户”是指由银行指定和持续适用、与带有威士或万事达名称和/或威士或万事达服务标志的任何信用卡或借记卡相关的账户, 由本行发给付款人)转账至指定收款人(“收款人”),或是从付款人的华侨银行账户提取现金;及(ii)收款人接收付款人向本行申请转账的款项(付款人办理的该等银行业务、收款人申请收款,以及向收款人转账,均称为“手机银行交易”)。
    2. “手机银行交易服务”应被视为包括在付款人条款、收款人条款和/或通过涉及任何手机银行交易或构成其中一部分之电子银行服务而提供的任何服务和功能中所述任何通知、通讯或服务。为免生疑虑,“电子银行服务”系指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华侨银行手机银行服务、华侨银行电话银行服务、华侨银行ATM服务和/或根据本条款与条件所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务。.

    3HA. 付款人条款与条件

    引言

    1. 本付款人条款适用于并规限付款人使用手机银行交易服务之情形。
    2. 手机银行交易服务支持付款人申请进行下列类型的手机银行交易:
      1. 通过PayNow注册代理人识别收款人身份的交易,无论付款人是否注册华侨银行PayNow服务(“PayNow交易”);
      2. 根据相关海外支付计划(定义请见通过华侨银行跨境 PayNow 服务进行资金转账的条款和条件)通过注册代理人识别收款人的交易,无论付款人是否注册华侨银行跨境 PayNow服务(定义请见通过华侨银行跨境 PayNow 服务进行资金转账的条款和条件)(“跨境 PayNow 交易”);
      3. 通过使用独特二维码(“二维码和其他条码”)进行的交易(“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及
      4. 在授权第三方应用程序(“第三方应用程序”)上发起的交易,其中转账金额将被转移到第三方应用程序供应商,以便通过该第三方应用程序支付给接收人(“第三方应用程序交易”); 及
      5. 华侨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
    3. 本付款人条款是对下列条款之补充,且应与下列条款一并阅读:
      1. PayNow交易:相关手机银行交易是PayNow交易的,适用有关通过PayNow服务进行资金转账的条款与条件,惟若本付款人条款和有关通过PayNow服务进行资金转账的条款与条件存在任何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况,应以有关通过PayNow服务进行资金转账的条款与条件为准;
      2. 跨境PayNow交易:如果相关 手机银行交易为跨境PayNow交易的,适用华侨银行跨境PayNow服务进行资金转账的条款和条件,惟若与本付款人条款出现任何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况,应以华侨银行跨境PayNow服务进行资金转账的相关条款和条件为准。; 及
      3. 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相关手机银行交易是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时,有关通过二维码和其他条码服务进行手机银行交易的条款与条件,如第3HC条中所述。
    4. 付款人必须接受和同意本付款人条款,以及有关通过华侨银行PayNow服务进行资金转账的条款与条件和通过华侨银行跨境PayNow服务进行资金转账的条款和条件,方可使用手机银行交易服务。若接受和同意本付款人条款,即表示付款人认可与同意,付款人成功加入手机银行交易服务,且除非本行另作规定,付款人将能进行某些特别资金转账,无需任何进一步安全措施或授权步骤(包括交易签署),或是就该等转账设立预授权账户。对于某些类型的资金转账(比如本行认为具有高风险的交易),本行仍有权酌情决定施加进一步安全措施或授权步骤(包括交易签署)。为使用手机银行交易服务,付款人将需要:
      1. 是本行的零售客户,以及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的有效用户;
      2. 已在付款人的注册移动设备上,安装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和如果是第三方应用程序交易,则相关第三方应用程序;
      3. 已在本行开立新加坡元活期或储蓄账户,且该等账户处于活动状态;及
      4. 遵守本付款人条款。

      第三方应用程序交易

    5. 如果付款人希望发起第三方应用程序交易,付款人可以通过在第三方应用程序中选择“OCBC Digital”作为付款方式来实现。选择后,付款人将自动转至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的登录页面。付款人需要输入付款人的访问凭证,来登录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
    6. 如果付款人的访问凭证成功验证,付款人将(通过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上的显示)看到第三方应用程序预期交易的详细信息,例如作为预期接收者的商户详细信息 、转账金额,以及付款人可从中转账金额的华侨银行账户或银行卡账户。
    7. 为了提交交易请求,付款人需要选择一个合格的华侨银行账户或银行卡账户,付款人希望从中转账的金额,并按照本行通过以下方式规定的任何步骤进行下一步行动: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和/或适用的第三方应用程序),包括(如适用)根据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上显示的说明,执行交易签名。在提交交易请求之前,付款人有责任检查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和/或适用的第三方应用程序)上显示的商户名称,并确保相关商户是资金的预期接收人 。

      其他规定

    8. 付款人负责确保且付款人保证就其做出、提交或发送(或声称由其做出、提交或发送)之交易申请而提供的所有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包括但不限于收款人的联络方式或UEN。
    9. 交易申请提交后,付款人不得撤回或取消,亦不得对该等交易申请做出任何变更。根据交易申请的性质以及在银行允许的情况下,付款人可以提交新的交易申请,以取代已提交的交易申请。
    10. 本行有权酌情决定拒收或拒绝接受或处理或是取消任何交易申请或手机银行交易,无须说明理由。
    11. 付款人的转账金额(无论是根据单项或多项交易申请)受第3HA.12条中所述每日总限额约束。
    12. 关于在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中通过华侨银行手机银行服务进行无卡ATM取现,付款人可提取的金额(无论是根据单项或多项交易申请),受1,000新加坡元每日共享总限额约束。

      关于PayNow交易和非PayNow二维码交易和其他条码交易(其中相关第三方提供商(定义请见有关通过二维码和其他条码服务进行手机银行交易的条款与条件)是星网电子付款私人有限公司(NETWORK FOR ELECTRONIC TRANSFERS (SINGAPORE) PTE. LTD)(“NETS”)),付款人可转账的金额(无论是根据单项或多项交易申请),受1,000新加坡元默认每日共享总限额约束,且若付款人选择更新该等每日共享总限额,则每日共享总限额最高为200,000新加坡元(宏富理财客户以上为300,000新加坡元)。

      对于上文未描述的任何其他手机银行交易(包括跨境PayNow交易),付款人可以转账的金额(无论是根据单项还是多项交易申请),则受1,000新加坡元默认每日共享总限额约束。

      此限额每日在午夜(新加坡时间)重置。本行可酌情决定更改付款人转账限额或施加其他限制,无论是在单笔交易、每类手机银行交易或总额基础上,无须提前通知付款人。

      请参阅此表,了解上述各项每日交易限额。

    13. 关于每笔手机银行交易:
      1. 付款人特此指示和授权本行从付款人账户扣款并转账或促使转账至属下列情形的银行账户或电子钱包(视情况而定):
        1. 与PayNow注册代理人关联(就PayNow交易而言);
        2. 与相关海外支付计划的相关注册代理人关联(定义请见通过华侨银行跨境 PayNow 服务进行资金转账的条款和条件)(就跨境 PayNow 交易而言);
        3. 与二维码和其他条码关联(就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而言,但ATM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除外);
        4. 由第三方应用程序提供商指定,用于向相关商户付款(在第三方应用程序交易的情况下); 或
        5. 本行不时规定的其他方式。
      2. 付款人认可与同意,若付款人账户内资金不足,则本行无需处理手机银行交易或进行转账。
      3. 如属下列情形,本行应基于第3HA.14条项下通知方式,通知付款人:
        1. 成功转账至收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电子钱包;或
        2. 收款人提供正确的二维码和其他条码后(在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的情况下),转账没有或未能贷记入收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电子钱包(即相关手机银行交易失败)。
      4. 如果某笔手机银行交易失败(根据第3HA.13条确定),但转账金额已从付款人账户扣除,则若本行持有转账金额或在收到转账金额后,本行应安排将转账金额贷记回付款人账户。为免生疑虑,付款人无权就转账金额获得任何利息。
    14. 付款人同意以(i)短信;(ii)推送通知;(iii)电子邮件;和/或(iv)本行认为适当的其他媒介,接收有关手机银行交易和/或手机银行交易服务的通知(由本行或其服务提供商或是代表本行或其服务提供商发送)。根据本付款人条款发送给付款人的所有通知:
      1. 在短信情况下,若付款人在本行登记有效手机号码,则发送至该等有效手机号码;
      2. 在推送通知情况下,将通过付款人注册移动设备上的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发送;
      3. 在电子邮件情况下,将发送至付款人在本行登记的有效电邮地址,或者如果付款人未在本行登记电邮地址,则发送至付款人的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安全邮箱;及
      4. 在本行认为适当的其他媒介情况下,将按照本行不时确定之方式执行。
    15. 本行有权经书面通知付款人后,就使用手机银行交易服务和/或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而收取费用或随时修改该等收费,自通知中所述日期起生效。若付款人在收到该等通知后继续使用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或提交任何交易申请,则被视为已同意和接受该等收费或修改。
    16. 本行明确排除因使用手机银行交易服务而产生或涉及处理任何交易申请或手机银行交易或任何其他相关事项的任何担保、声明、保证、条件、条款或承诺,无论是明示、默示、法定或其他。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情况下,本行接受付款人提交某份交易申请并不表示本行声明与保证会处理该项手机银行交易或向收款人进行转账(无论是转账至收款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电子钱包)亦或本行有义务这样做,且本行不就下列方面做出声明与保证:
      1. 手机银行交易服务将满足付款人的要求;
      2. 手机银行交易服务将始终可用、可访问、功能正常,或可与任何网络基础设施、系统或是本行不时提供的其他服务进行交互操作;或
      3. 付款人使用手机银行交易服务或是本行处理任何交易申请或手机银行交易将是不间断、及时和安全的,且无任何病毒或错误。
    17. 付款人认可与同意,在适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于与下列方面有关的任何及所有损失、责任、成本、费用、损害、索赔、诉讼或法律程序(无论是直接、间接或后果性),不论涉及何种性质之事项,亦不论如何产生(无论是根据合同、侵权、过失或其他),本行无须对付款人承担责任:
      1. 本行提供或付款人使用手机银行交易服务和/或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
      2. 处理任何交易申请或手机银行交易;
      3. 任何手机银行交易失败或被视为失败,或是任何转账金额未汇至收款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电子钱包,或是汇至非预定收款人,无论是否因下列情形所致:
        1. 付款人的过失、不当行为,或违反本付款人条款的任何规定(包括因付款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所致);或
        2. 支持进行任何手机银行交易的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第三方应用程序)或第三方系统、设备或装置(包括FAST支付系统或任何第三方提供商(定义请见有关手机银行交易二维码和其他条码服务的条款与条件)的支付系统)出现故障、被拒、延误或错误;
      4. 商户、ATM或用于处理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的任何终端拒绝使用付款人的移动设备或任何安全程序;
      5. 用于处理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的任何终端或其他授权机器或系统出现故障、缺陷或错误,或是任何终端、机器或系统无法准确、适当或及时传送、处理或存储任何数据;
      6. 擅自访问和/或使用付款人的手机或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
      7. 任何人随时和不时出于任何目的和/或以任何方式使用属下列情形的任何信息或数据:
        1. 涉及付款人和/或任何收款人;
        2. 通过付款人使用手机银行交易服务和/或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进行传送;和/或
        3. 通过付款人使用手机银行交易服务和/或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予以获取;
      8. 本行尽合理努力仍无法控制或避免的任何事件或情形;和/或
      9. 手机银行交易服务暂停、终止或中断。
    18. 如果上述任何限制未获法律准许,则就每笔手机银行交易而言,在因本行提供手机银行交易服务和/或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和/或根据本付款人条款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及所有损失、损害或责任方面,本行对付款人的责任不得超过该笔手机银行交易相应的转账金额。
    19. 付款人声明与保证,就每笔手机银行交易而言,付款人向相关收款人获取必要同意,以将该收款人的个人资料(包括联络方式)披露给本行,进而使本行能够为手机银行交易服务之目的使用和披露该收款人的个人资料(包括按照第3HA.6条规定的方式的相关联系方式,联系接收者)。

    3HB. 有关客户收款人的条款与条件

    引言

    1. 这些收款人条款适用于并规限客户收款人使用手机银行交易服务之情形。“客户收款人”系指作为收款人的客户。
    2. 手机银行交易服务支持进行下列类型的手机银行交易:
      1. (如果客户收款人注册华侨银行PayNow服务)PayNow交易;
      2. (如果客户收款人注册华侨银行跨境PayNow服务下的相关海外支付计划)跨境PayNow交易;
      3. (如果客户收款人为进行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之目的,已将其注册移动设备就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上的相关指纹识别功能或(视情况而定)人脸识别功能进行登记)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及
      4. 本行规定的其他方式。
    3. 客户收款人需要接受和同意这些收款人条款,方可接收手机银行交易相应的转账金额。
    4. 本收款人条款是对下列条款之补充,且应与下列条款一并阅读:
      1. PayNow交易:相关手机银行交易为PayNow交易的,适用有关通过PayNow服务进行资金转账的条款与条件,惟若与本收款人条款存在任何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况,应以有关通过PayNow服务进行资金转账的条款与条件为准;
      2. 跨境PayNow交易:相关手机银行交易为跨境PayNow交易的,适用华侨银行跨境PayNow服务进行资金转账的相关条款和条件,惟若与本收款人条款出现任何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况,应以华侨银行跨境PayNow服务进行资金转账的相关条款和条件为准; 及
      3. 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相关手机银行交易是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的,有关通过二维码和其他条码服务进行手机银行交易的条款与条件,如第3HC条中所述。

      其他规定

    5. 客户收款人负责确保且客户收款人保证其在申请接收转账金额和/或使用手机银行交易服务时提供的所有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收款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电子钱包详情。此外,客户收款人声明与保证,客户收款人是转账金额的预定收款人,且客户收款人是将要贷记转账金额的指定银行账户或电子钱包之法定及实益持有人。
    6. 如属下列情形,客户收款人将无法接收转账金额,而本行无须处理客户收款人有关接收转账金额的申请:
      1. 二维码和其他条码(就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而言)无效或不再有效;
      2. 客户收款人提供的任何信息无效或不正确。
    7. 如果某笔手机银行交易因故无法或没有完成,则就该等未完成的手机银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收款人未收到转账金额)而言,本行无须对客户收款人承担任何责任。
    8. 如属下列情形,手机银行交易应被视为未完成:
      1. 客户收款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或电子钱包详情或其他信息中有任何部分被认定为无效或不正确;或
      2. 转账金额因故未能贷记入指定银行账户或电子钱包(无论是因FAST支付系统或任何第三方提供商(定义见有关通过二维码和其他条码服务进行手机银行交易的条款与条件)的支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原因所致)。
    9. 此外,本行有权酌情决定拒收或拒绝处理有关接收转账金额的任何申请,无须说明理由。
    10. 本行明确排除因使用手机银行交易服务而产生或涉及处理有关接收转账金额之申请或任何其他相关事项的任何担保、声明、保证、条件、条款或承诺,无论是明示、默示、法定或其他。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情况下,客户收款人持有或提供二维码和其他条码并不表示本行声明与保证会将转账金额贷记入客户收款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电子钱包亦或本行有义务这样做,且本行不就下列方面做出声明与保证:
      1. 手机银行交易服务将满足客户收款人的要求;
      2. 手机银行交易服务将始终可用、可访问、功能正常,或可与任何网络基础设施、系统或是本行不时提供的其他服务进行交互操作;或
      3. 客户收款人使用手机银行交易服务或是本行处理有关接收转账金额之申请将是不间断、及时和安全的,且无任何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收款人将收到转账金额或客户收款人将及时收到转账金额。
    11. 客户收款人认可与同意,在适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于与下列方面有关的任何及所有损失、责任、成本、费用、损害、索赔、诉讼或法律程序(无论是直接、间接或后果性),不论涉及何种性质之事项,亦不论如何产生(无论是根据合同、侵权、过失或其他),本行无须对客户收款人承担责任:
      1. 本行提供或客户收款人使用手机银行交易服务和/或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
      2. 处理有关接收转账金额之申请或任何手机银行交易;
      3. 任何手机银行交易被视为未完成,或是任何转账金额未汇至客户收款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电子钱包,或是汇至非客户收款人,无论是否因下列情形所致:
        1. 客户收款人的过失、不当行为,或违反本收款人条款的任何规定(包括因客户收款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所致);或
        2. 支持进行手机银行交易的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第三方应用程序)或第三方系统(包括FAST支付系统或任何第三方提供商(定义见有关手机银行交易二维码和其他条码服务的条款与条件)的支付系统)出现故障、被拒、延误或错误;
      4. 商户或用于处理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的任何终端拒绝使用客户收款人的移动设备或任何安全程序;
      5. 用于处理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的任何终端或其他授权机器或系统出现故障、缺陷或错误,或是任何终端、机器或系统无法准确、适当或及时传送、处理或存储任何数据;
      6. 任何人随时和不时出于任何目的和/或以任何方式使用属下列情形的任何信息或数据:
        1. 涉及客户收款人;
        2. 由客户收款人在使用手机银行交易服务和/或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过程中提供;和/或
        3. 通过客户收款人使用手机银行交易服务和/或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予以获取;
      7. 本行尽合理努力仍无法控制或避免的任何事件或情形;和/或
      8. 手机银行交易服务暂停、终止或中断。
    12. 对于本行在提供手机银行交易服务和/或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过程中造成的任何后果、索赔、法律程序、损失、损害或费用(包括以全额赔偿为基础的所有法律成本),本行无须承担责任,且客户收款人同意向本行做出赔偿,无论是否因下列情形所致,包括但不限于:
      1. 客户收款人不当或擅自使用手机银行交易服务和/或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
      2. 任何相关手机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3. 任何传输、发送或通讯设施发生延误或故障;
      4. 访问(或是无法或延迟访问)和/或使用手机银行交易服务和/或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或
      5. 客户收款人违反本收款人条款规定项下任何保证。
    13. 如果上述任何限制未获法律准许,则就每笔手机交易而言,在因手机银行交易服务和/或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和/或根据本收款人条款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及所有损失、损害或责任方面,本行对客户收款人的责任不得超过该笔手机银行交易相应的转账金额。
    14. 客户收款人同意本行及本行关联公司(统称为“华侨银行集团”),以及他们各自的业务合作伙伴和代理人(统称为“华侨银行代表”)为其合理要求之目的而采集、使用和披露客户收款人的个人资料,以便他们向客户收款人提供手机银行交易服务。该等目的载述于数据保护政策中,可访问www.ocbc.com/policies或向本行索取;客户收款人已阅读并理解该等政策。

    3HC. 有关通过二维码和其他条码服务进行手机银行交易的条款与条件

    引言

    1. 本条款与条件(“二维码和其他条码条款”)适用于并规限客户使用“二维码和其他条码服务”之情形,二维码和其他条码服务作为本行手机银行交易服务的一部分,支持客户在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中使用二维码和其他条码识别预定收款人,从而发送或请求付款。
    2. 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是手机银行交易的一部分,付款人条款及收款人条款适用于所有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比如,有关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的通知将按照其中所述条款予以处理)。
    3. 客户可申请(每项该等申请称为“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申请”)通过二维码和其他条码服务进行下列类型的交易(“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
      1. 通过在商户经营场所展示和/或由商户提供的二维码和其他条码进行付款(“非PayNow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及
      2. 通过PayNow进行付款,二维码和其他条码用于识别收款人身份(“PayNow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客户可:
        1. 通过扫描或上传收款人的二维码和其他条码,请求(作为“付款人”)通过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发起PayNow QR交易,其中收款人已注册其手机号码或UEN(加上后缀组合,如适用)或是VPA ,视情况而定,作为PayNow代理人,使用二维码和其他条码服务。为免生疑虑,“UEN”是指唯一实体编号,即某实体的标准识别编号,由相应的唯一实体编号发放机构予以发放;VPA是指作为PayNow代理人的“虚拟付款网址”,允许个人或实体将手机号码连接到一个由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电子钱包;或
        2. 作为本行的真实客户,请求(作为“收款人”)本行通过应用程序生成个性化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以供客户申请并接收第三方付款人的资金转账,而无须披露客户的账户号码、手机号码或其他个人资料。
    4. 客户同意遵守由本行或代表本行不时发布且与使用二维码和其他条码服务相关的所有准则、政策和程序。为了进行一笔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客户将需要:
      1. 按照本条款与条件以及本行的最新说明、程序和指示,已将其注册移动设备就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上的相关指纹识别功能或(视情况而定)人脸识别功能进行登记;
      2. 接受和同意本条款与条件;及
      3. 相关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是PayNow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的,还需接受和同意有关华侨银行PayNow服务的条款与条件。
        如果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将适用下列优先顺序,即若优先级较高的条款与优先级较低的条件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或不一致,应以优先级较高的条款为准。
        1. 有关华侨银行PayNow服务的条款与条件;
        2. 有关二维码和其他条码的条款;及
        3. 本条款与条件的其他规定。

      非PayNow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

    5. 客户同意与认可,非PayNow二维码和其他条码服务通过第三方提供商和/或他们各自附属运营商(“第三方提供商附属运营商”)提供的服务进行(该等服务称为“第三方二维码和其他条码服务”,该等提供商称为“第三方提供商”),本行不拥有、运营或管理该等服务。第三方二维码和其他条码服务仅由相关第三方提供商和/或第三方提供商附属运营商按照他们不时设定之条款与条款予以提供,且涉及向该等第三方二维码和其他条码服务或第三方提供商的参与商户(“参与商户”)付款。客户可提交有关第三方二维码和其他条码服务的任何担忧或投诉(包括与付款或回款中任何问题或错误有关的任何担忧或投诉),本行可酌情决定代表客户,协助联络相关第三方提供商和/或第三方提供商附属运营商。尽管有前述规定,客户认可,在任何情况下,客户概不得因第三方二维码和其他条码服务而对本行享有任何权利或向本行提出索赔。

      第三方提供商及第三方提供商附属运营商的非详尽名单如下:

      • NETS
      • AliPay+
    6. 关于每项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申请,客户同意与认可,尽管参与商户(在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中)显示为转账金额收款人,但本行只负责将向相关第三方提供商付款,不负责将任何转账金额汇至任何参与商户,相关第三方提供商独自负责将该等转账金额汇至相关参与商户。
    7. 对于每项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申请,本行可规定最低金额和最高金额,且该等金额应在客户提交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申请之前显示在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中。如果转账金额少于该等最低金额,或是超过该等最高金额,本行有权拒收或拒绝接受或处理或是取消任何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申请。
    8. 如果客户想要发起一笔非PayNow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且涉及参与商户,则可通过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发起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申请,使用其注册移动设备扫描在相关参与商户经营场所展示和/或由相关参与商户提供的二维码和其他条码,随后以下列方式授权该等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申请:(i)按照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中显示的指令,输入客户的访问凭证;或(ii)按照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中显示的指令,进行交易签署。
    9. 如果客户的访问凭证成功通过验证,且扫描的二维码和其他条码对应相关第三方提供商(或第三方提供商附属运营商,视情况而定)为该参与商户所生成的二维码和其他条码,客户将(在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中)看到商户名称及客户进行非PayNow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所用华侨银行账户之详情。为提交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申请,客户将需要选择一个符合条件的华侨银行账户,用于进行非PayNow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并执行本行通过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所规定的任何其他步骤。在提交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申请之前,客户负责核查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中显示的商户名称,并确保相关商户是预定收款人。

      PayNow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

      关于付款人
    10. PayNow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仅支持付款给持有注册移动设备的收款人,该收款人已注册其手机号码或UEN(加上后缀组合,如适用)或是VPA ,视情况而定,作为PayNow代理人。
    11. 如果付款人想要发起一笔PayNow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向某收款人支付款项,则可通过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发起交易申请,使用其注册移动设备扫描由预定收款人以物理方式或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电话讯息服务或是本行不时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分享给付款人的个性化二维码和其他条码,随后以下列方式授权该等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申请:(i)按照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中显示的指令,输入客户的访问凭证;或(ii)按照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中显示的指令,进行交易签署。
    12. 如果付款人的访问凭证通过验证,且扫描的二维码和其他条码对应本行为该收款人所生成的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付款人将(在相关屏幕上)看到:
      1. 注册PayNow用户名称,比如相关注册实体名称(“名称”),或是由相关付款人注册的二维码和其他条码对应外号(为通过PayNow收款之目的)(“外号”),视情况而定;及
      2. 付款人进行PayNow二维码交易使用的华侨银行账户之详情。
      为提交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申请,付款人将需要选择一个符合条件的华侨银行账户,用于进行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并执行本行通过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所规定的任何其他步骤。在提交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申请之前,付款人负责核查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中显示的名称或外号,并确保该等名称或外号的注册者是预定收款人。

      关于收款人(零售客户)
    13. 如果收款人已将其手机号码注册为PayNow代理人,则只可通过PayNow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申请并收到付款。如果该等手机号码取消注册为PayNow代理人,则收款人将不能通过PayNow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申请并收到付款。
    14. 收款人将其手机号码注册为PayNow代理人后:
      1. 如果收款人想要生成个性化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以期申请通过二维码和其他条码服务进行转账,其可通过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这样做,执行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所规定的相关步骤,并按照通过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所给予的指令,输入收款人的访问凭证,从而授权申请生成该等二维码和其他条码;及
      2. 如果收款人的访问凭证通过验证,则将生成个性化二维码和其他条码,并在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的相关屏幕上显示给收款人。若要分享该等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以便付款人通过PayNow二维码和其他条码交易向收款人支付款项,收款人将需要执行银行通过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所规定的其他步骤,并以收款人首选方式分享其二维码和其他条码(比如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电话讯息服务或是本行不时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
  • 3I. 华侨银行网上银行第三方服务(自2023年8月4开始生效)

    简介

    3I.1 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平台可允许客户通过本行的合作运营商(定义如下)浏览和对各个商户(定义如下)的产品和/或服务(“第三方服务”)下订单。第 3I 条(“第三方服务条款”)中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并规范客户对此类第三方服务的浏览以及下订单。

    定义

    3I.2 在第三方服务条款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表述应具有以下含义:

    1. “客户合同”的定义见第3I.8条。
    2. “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平台”指的是由本行运营、可访问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的在线平台,包括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
    3. “损失”是指所有损失、和解金额、成本(包括律师费和律师向客户征收的费用)、收费、开支、诉讼、程序费用、索赔、要求和其他责任,无论是否可预见。
    4. “商户”是指直接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平台上,或可通过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平台访问的此类运营商平台,向客户提供或以其他方式供应其产品和/或服务的第三方商户。
    5. “运营商”是指与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平台集合在一处的第三方平台运营商,包括任何特性和功能,允许客户直接从运营商处和/或从其他商户处购买产品和/或服务 。
    6. “订单”是指客户对运营商或商户的产品和/或服务下的订单,客户可以直接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平台下达,也可以通过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平台链接的相关运营商平台下达。

    第三方合作伙伴

    3I.3 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平台可允许客户直接通过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平台,或同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平台链接的运营商平台,浏览运营商和/或其他商户的产品和服务并下订单。本行不拥有、出售或转售此类运营商和/或商户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并且不控制运营商、商户或他们提供或供应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为避免出现歧义,直接通过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平台下达的任何订单,将由相关运营商和/或商户(而非银行)提供和处理。

    3I.4 客户确认并接受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平台或运营商平台(可通过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平台访问)上浏览和下订单,所出售和/或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或服务,均由相关的运营商或商户(作为记录商户),而非由本行出售和/或提供。客户了解所下的任何订单,均应遵守相关运营商或商家的产品和/或服务可用性/可服务性,以及附加本行、运营商或商户提供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关于管理退款、退货、取消或换货的任何相关条款或政策)。

    3I.5 本行既不认可也不承担与任何订单或执行订单所涉及的产品和服务或任何第三方服务相关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所购买产品、交付、产品保修(包括此类保修的条件和补救措施)、支持、退款、退货、更换、交换以及与此类产品和服务相关的任何其他辅助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财产转移均受管辖,并由相关运营商和/或相关商户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所约束,该条款和条件可能在具体列表或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平台的其他地方注明。

    3I.6 客户可以根据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平台和/或相关运营商平台不时列明的指示下订单。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平台或相关运营商平台(视情况而定)下达的订单,将不符合也不构成接受条件。下订单后,客户的订单将被处理,但只有在相关运营商或商家确认后,才被视为已被接受(确认应通过相关运营商指定的渠道或媒介传达给客户)。

    3I.7 客户确认并了解负责确保订单的准确性是客户的责任,每个订单在通过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平台或相关运营商平台(视情况而定)传输后,应被视为不可撤销且不可取消。相关运营商和/或商户有权处理此类订单,无需援引其他参考或通知客户。

    3I.8 所有订单(无论此类订单是直接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平台还是通过运营商平台下达)均应由相关运营商处理和/或相关运营商或商户自行决定接受与否,每个接受的订单将被视为是客户与相关运营商和/或商家之间直接签订的协议(“客户合同”)。客户确认,除非客户收到相关运营商和/或商户的确认(应通过该运营商和/或商户指定的渠道或媒介传达给客户)已接受客户的订单,否则相关运营商和/或商家不应成为该运营商和/或商家与客户之间就相关产品和/或服务的销售或其他交易而达成的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承诺的一方,因此相关运营商和/或商家不承担任何责任,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失。为避免出现歧义,该运营商和/或商户均保留自行决定拒绝处理或接受从或通过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平台或相关运营商平台(视情况而定)收到的任何订单的权利。

    3I.9 此外,如果发生以下情况,本行保留不通过华侨银行手机银行交易服务处理任何支付交易的权利:(i)此类交易不符合适用于使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平台的要求或条款和条件 ,包括第三方服务条款,或不符合本行要求的模式或方式;(ii)由于任何律法或法律要求,本行被禁止处理此类交易;(iii)本行单方面认为适当的其他原因。

    3I.10 本行可不时自行决定,并在不另行通知客户的情况下,更改和/或修改以下任何内容:

    1. 运营商和/或商家名单;及
    2. 任何交易和/或订单的任何具体条款和条件,且不针对客户因此类变更和/或修改而遭受的任何损失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平台和/或任何运营商平台,因过渡性质的安排而无法使用)。

    3I.11 客户同意,如果相关产品和/或服务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平台和/或运营商的平台上定价错误,或因为相关运营商或商户自行决定的任何其他原因,则各相关运营商和/或商户均有权立即终止客户合同。对于产品销售的客户合同,相关运营商或商家有权终止相关客户合同,无论相关产品是否已发货或在运输途中,也无论是否已向客户收取了费用 。

    3I.12 客户确认并保证,客户并未依赖任何运营商或商户或代表任何运营商或商户做出的任何条款、条件、保证、承诺、诱导或陈述,而本条款、条件、保证、承诺、诱导或陈述,也未在客户合同或任何文件中包含的描述、插图或规格,包括本行和/或任何运营商或商户制作的任何目录或宣传材料内。客户也确认并同意,第三方服务条款和客户合同中排除保证、排除责任和排除补救措施,在各方之间分摊风险,并允许运营商或商家以较低的费用提供其产品和/或服务(运营商或商家原本能以更高的价格提供),客户也同意此类责任排除是合理的。

    3I.13 在不影响第3I.12条文一般性的情况下:

    1. 由于第三方平台以及产品和/或服务是由运营商和商户,而非本行运营和/或提供的(尽管它们可能包含银行的任何标记和标识),因此银行不针对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平台提供或出现的第三方平台的产品和/或服务的质量、适销性、状态、状况或适用性提供任何保证;
    2. 对于所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以及所提供的任何产品和/或服务的寿命或磨损,或它们适用于任何特定用途,不作出或暗示任何条件,也不给予或暗示提供任何保证。在任何特定条件下的目的或使用,尽管相关运营商和/或商户可能知道此类目的或条件;及
    3. 对于客户或第三方采取的以下措施和行动及其后果,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对缺陷的不当补救、未经本行事先同意而更改相关产品和/或服务、添加和插入零件,特别是非本行提供的备件。

    食品和饮料

    3I.14 客户确认并同意:

    1. 最低订单价值 - 某些活动需要达到最低订单价值(“MOV”),才能下订单并将其交付给客户。如果适用的订单无法满足最低订单价值,客户可以选择付费在客户订单中添加更多商品,以满足最低订单价值;及
    2. 特别指示–运营商和/或商家应在合理范围内努力迎合客户的特别指示,但没有义务遵守客户对订单和/或客户合同的特别指示。对于不符合客户提供的特殊指示的订单和/或客户合同,不得更换或退款。
    3. 酒精饮料-从任何运营商或商家处订购酒精饮料的人必须年满十八 (18)岁。酒精饮料只能向年满十八 (18)岁的人士出售和交付。下达含酒精饮料的订单,即表示客户确认其已年满十八 (18)岁。在交付或领取外卖时,经营者和/或商家有权拒绝向下列人士交付或提供任何酒精产品:(i)年龄未满十八 (18)岁或 (ii) 无法证明他/她已年满十八 (18)岁,或 (iii)在交付或领取外卖时看似受到酒精或毒品的影响,如若出现上述情况,客户同意,本行、相关运营商和/或商户不负责向客户退还客户已支付的款项。

    3I.15 对于通过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平台和/或通过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平台可访问的运营商平台出售的食品或饮料的质量、性质或适用性,本行不向客户或其他终端用户/终端消费者做出任何陈述。有关提供或食品和饮料的信息是从运营商和/或商户获得的,就像客户和本行之间的关系,运营商和/或商户的食品和/或饮料,是由根据运营商和/或商户提供给客户的。通过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平台刊登有关食品和/或饮料的描述或声明、广告,由相关运营商和商户提供,本行 不会验证该描述或声明,并且本行不承担与任何此类运营商和商户、以及他们的食物和/或饮料相关的所有保证和陈述。本行不为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平台上的任何运营商和商户或食品和/或饮料背书。

    3I.16 本行、运营商和商户均不保证,可在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平台或可通过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平台访问的任何运营商平台上订购的任何食品或饮料项目,不含任何过敏原,或者食用食品或饮料不会导致过敏反应。客户的订单在提货/送货时可能与其他用户的订单打包在一起,而此类其他订单也可能含有过敏原。客户确认通过下订单购买食品或饮料,客户可能会接触到可能导致过敏反应或伤害的食品或饮料,在这方面,客户应根据客户的意愿,并代表其他终端用户/ 终端消费者特此完全免除本行和相关运营商和/或商户对客户或其他终端用户/终端消费者的任何义务及所有责任。

    3I.17 客户同意不会就因经营者和商户履行或不履行客户合同或其他销售合同,或可能因运营商和商家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适用性(或由于其中的任何缺陷)而产生或与之相关,或因任何原因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包括人身伤害),向本行提出任何索赔。客户应以其他方式免除本行的责任,并使本行免受任何此类损失或损害。客户同意以适当的方式使用/消费运营商和商户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或服务。特别是,在收到/领取食品和/或饮料后,客户应立即食用它们或适当运输和储存它们(包括在适当的温度下储存)。

    费用及收费

    3I.18 客户可以使用商户和/或运营商不时规定的任何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并按照任何附加条款进行订单付款。相关商家和/或运营商可能不时修订条款。付款可以由相关运营商和/或商户的支付处理器进行并处理。客户确认运营商有权在适用的情况下,代表商户向客户收取款项。

    3I.19 针对客户在通过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平台访问的任何运营商平台上进行的购买相关的所有应付金额,客户将全权负责。客户不得就与客户选择的付款方式相关的任何失败、中断或错误向运营商、商家或任何商家的代理提出索赔。

    3I.20 除非本行、相关运营商和/或商户通知客户有关适用退款政策明确规定,否则所有销售均被视为最终销售,不允许退货、换货或退款。如果任何交易被授予换货、退货或退款,则该交易可能会被取消,客户进一步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税费和其他关税(包括银行转账)。

  • 3J. AXS 账单支付
    1. 如果AXS Pte Ltd(“AXS”)通过华侨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程序提供账单支付服务,则客户确认并同意: (a) AXS账单支付服务由AXS开发、运营和维护; (b) AXS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并非由本行提供,而是由AXS和相关商户根据AXS和/或其相关商户与客户之间签订的个人合同提供; (c) AXS和相关商户通过AXS账单支付服务收集、使用和/或披露客户个人数据,须遵守AXS或该商户自己的隐私政策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及 (d) 本行不对AXS和/或此类商户的隐私作业或政策负责。
  • 4. 华侨银行柜员平台(自2024年2月29日开始生效)
    1. 第4条文适用于访问和/或使用华侨银行柜员平台,进行第4条文所述交易的客户和非本行客户用户(统称为“用户”,单独亦称为“用户”)。
    2. 华侨银行柜员平台使用户能够自行决定访问账户和/或进行某些银行交易和/或其他交易(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本行分行内的机器和/或本行指定用于此类目的的任何其他设备(既“柜员平台机器”)进行存款、取款、付款、定期存款、账户关闭、余额查询和汇款) 。
    3. 要使用华侨银行柜员平台,用户需确认:
      1. 用户如为本行客户,如果希望访问账户,则需拥有有效的华侨银行账户;
      2. 遵守相关柜员平台机器屏幕上显示的和/或本行人员发出的、在用户使用柜员平台机器过程中,可能传达给用户的指示;
      3. 遵守本行启用的身份验证、配置、使用和/或访问程序,以识别和验证用户身份,允许用户访问和/或使用华侨银行柜员平台或任何服务,或根据其行使职能,或发出与用户账户和/或任何银行和/或其他交易有关的指示;
      4. 遵守本行有关验证、授权步骤、措施和/或程序的要求,让用户在柜员平台机器上或通过柜员平台机器,授权进行某些银行业务和/或其他交易;
      5. 同意支付本行可能因使用在柜员平台机器上或通过柜员平台机器进行的某些银行业务和/或其他交易而征收的费用和收费; 及
      6. 同意柜员平台机器上不时出现的、适用于用户,针对使用华侨银行柜员平台或其中任何服务或功能的条款和条件。
    4. 用户同意并将根据以下规定使用柜员平台:
      1. 用户如为本行客户,需遵守管理存款账户的条款和条件;及
      2. 管理通过华侨银行柜员平台不时提供的服务和/或功能的条款和条件
    5. 当用户通过华侨银行柜员平台完成相关交易后,本行将根据要求,向用户出具该交易的对账单(“收据”)。用户可以通过华侨银行柜员平台请求开具收据:(i)仅打印纸质版,(ii)将副本发送到银行记录中的电邮地址或用户指定的其他电邮地址:或 (iii)除纸质版外,将副本发送至银行记录中的电邮地址或用户告知的备用电邮地址。用户提供的任何替代电邮地址仅可由本行用于开具收据的目的,并且用户确认提供替代电邮地址,并不构成更新用户在本行的记录中的电邮地址的请求。
  • 5. 同意披露
    1. 客户同意并授权本行和各分行及其每一位职员,随时行使其绝对酌情权认为合宜、必要、适当或适宜的方式和情况下,转移和/或披露任何同客户相关的信息(包括 1970 年银行法中定义的任何客户信息), 无需事先征询客户意见,不管出于任何目的,无论是否与任何产品、服务和/或账户相关,不管是以单独条款或其他方式,本行将不时根据本条款和条件提供给客户:
      1. 本行的关联公司、关联实体或关联公司及其各自的分行、子公司和代表处(“华侨银行集团”)、它们各自的雇员、代表和职员,以及它们各自的代理人(统称为“代表”);
      2. 参与向本行提供电子或但不限于其他服务和/或与客户使用的服务有关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无论是在新加坡共和国还是其他地方,以提供或运营 产品和/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差额或索赔;
      3. 与资金转账、支付、开支票和其他交易有关的交易对手及其各自的银行;
      4. 银行推荐信的第三方收件人;
      5. 向本行提供保险和再保险相关服务的公司;
      6. 本行 将某些职能或活动外包给的任何个人或组织(包括代理人、承包商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
      7. 与银行提供的营销促销和服务有关的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
      8. 帮助本行交付、改进和优化银行的产品、服务、网站和平台的分析、搜索引擎提供商或其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
      9. 信贷报告机构;
      10. 任何商业伙伴、投资者、代受人或承让人(实际或潜在),以促进涉及华侨银行集团任何成员的商业资产交易(可能延伸至任何合并、收购或任何债务或资产出售);
      11. 其他银行、金融机构、信贷机构、信用卡公司及其各自的服务提供商;
      12. 第三方推荐人;
      13. 根据本行的任何推荐计划将您推荐给本行的任何人;
      14. 本行 的联合品牌、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和其他业务合作伙伴;
      15. 本行和/或其指定人的审计师和专业顾问,包括其律师,以及对本行负有保密义务的任何其他人;
      16. 任何以进行调查或投诉为目的的人;
      17. 以电汇为目的的任何人;
      18. 联名账户持有人和账户的授权代表;
      19. 客户财产的任何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及其法律顾问;
      20. 客户的法律顾问,本行可以相信他们作为客户的法律顾问的声明;
      21. 华侨银行集团任何成员的审计师和专业顾问;
      22. 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部门或有关当局、法定机构或有关当局、执法机构、税务局、公务员、警察或法院或其他司法程序中的其他司法机构、法庭、新加坡共和国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但不限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会计和企业监管局、新加坡警察部队以及破产和公共信托人办公室;
      23. 测量师、拍卖师、估价师或与贷款和其他信贷设施(例如抵押)有关的其他第三方;
      24. 与学费贷款报告有关的大学;
      25. 酒店、旅行社和外国大使馆有关员工海外旅行的安排;
      26. 公积金(“CPF”)及其代理银行处理公积金投资产品、支付计划和处理超额支付退款;
      27. 新加坡信贷辅导协会,以及与执行贷款和其他信贷设施的还款义务有关的收款机构;
      28. 信贷审查和执行贷款偿还和其他信贷设施还款义务的外国大使馆和外国信贷报告机构;
      29. 与企业促销活动有关的外部业务和慈善合作伙伴;
      30. 收款公司,包括电信公司、全国职工总会、新加坡报业控股、市镇理事会和任何其他与处理账单支付有关的实体;
      31. 提供员工福利的商店和零售商;
      32. 任何经纪、分销商、基金、基金经理、交易对手、代理人、登记员、保管人、分保管人、代理人、代理人银行、外部银行、投资工具、清算或存管系统、存托人、存管代理人、证券或其他交易所或有组织的市场 ; 掉期存储库、交易存储库、交易数据存储库、报告代理、清算所、集中清算方(包括此类清算所或集中清算方的任何清算会员)、清算经纪人、多边或其他交易设施、系统或平台或此类其他通信网络或拍卖设施、任何财政、支付或其他代理人或受托人或证券发行人,或中央托收(私人)有限公司;
      33. 在不限制本条款任何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华侨银行集团的任何成员出于风险管理目的,为了监控华侨银行集团的信贷风险,为了在华侨银行集团内集中运营,为了与业务规划、重组和战略和向客户推销产品和服务为目的;
      34. 为收集和提供与个人信贷状况有关的信息而设立的任何信贷中心或任何其他组织或公司,以及本行所属的此类信贷中心、组织或公司的成员;
      35. 任何以评估信贷为目的的人;
      36. 本行的信贷设施、业务和其中该部分业务的任何代受人或承让人或潜在代受人或承让人;
      37. 参与本行或其控股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的合并/收购或拟议的合并/收购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38. 共同债务人、担保人、共同抵押人或联名账户持有人或可能不时提供任何证券、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担保人义务的任何人,或客户对本行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赔偿人(或两者);
      39. 本行和/或其代理人根据其作为承押人的权利任命的任何接管人或接管人及管理人;
      40. 根据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提起的破产、清盘或无力偿债程序,就客户或客户的资产;任命的任何清盘人、接管人、管理人、司法管理人、破产受托人、保管人或其他类似官员;
      41. 在不限制本条任何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为预防、侦查和调查犯罪(包括欺诈和洗钱或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目的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42. 法律规定允许或要求披露的任何人;
      43. 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银行或任何管理人员秉持真诚善意原则执行,认为适合任何目的,秉持真诚善意原则执行地认为合理地进行此类披露和/或秉持真诚善意原则地认为是根据代表客户; 和
      44. 客户授权本行(书面或口头)向其披露客户信息或个人数据的任何其他方。

    本行在本第5条中的权利是对本行根据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或协议或法律(包括 1970 年银行法或任何其他法定规定)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补充,且不影响任何其他权利。如果本第5条与此类其他权利或条款之间存在冲突或不一致,本行有权根据银行自行决定的此类条款。 即使客户的[账户]被关闭且本条款和条件被终止,本行根据本第5条披露信息的权利仍然有效。

  • 6. 一般规定
    1. 解释;其他条款适用
      1. 本行按照单独条款向客户提供产品的,该等条款应和本条款与条件一并阅读。若有任何冲突,应以适用于相关产品的具体条款为准。
      2. 本条款与条款应和下列条款与条件一并阅读:“华侨银行有关存款账户的条款与条件”,以及有关华侨银行电子对账单的条款与条件(如适用)。若有任何冲突,应以本条款与条件为准。
      3. 客户需要遵照由本行不时发布且与使用华侨银行电话银行服务、华侨银行ATM服务、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及华侨银行提醒通知服务相关的通知、准则及其他指令(比如操作规则与政策)执行。
    2. 赔偿
      华侨银行电话银行服务、华侨银行ATM服务、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及华侨银行提醒通知服务在“可用”基础上“按原样”提供。除另作说明外,对于这些服务,概无任何默示或法定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在准确性、充分性、完整性、非侵权、及时性、质量、适销性、现时性、可靠性、履行、良好质量、适合特定目的或持续可用性等方面的保证。对于本行在提供华侨银行电话银行服务、华侨银行ATM服务、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和/或华侨银行提醒通知服务过程中造成的任何后果、索赔、法律程序、损失、损害或费用(包括所有法律成本),本行无须承担责任,且客户应向本行做出赔偿,无论是否因下列情形所致,包括但不限于:
      1. 本行接受并执行任何指令;
      2. 不当或擅自使用华侨银行电话银行服务、华侨银行ATM服务、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或华侨银行提醒通知服务,和/或客户的语音密码、电话代码、T-PIN、ATM卡、ATM-PIN、Tokenised ATM卡、访问凭证或安全设备;
      3. 因客户不当或擅自使用而对华侨银行ATM造成损坏,或因访问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而对客户终端、关联设施或软件造成损坏,或是任何安全设备遗失或受损;
      4. 任何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5. 任何传输、发送或通讯设施发生延误或故障;或
      6. 访问(或是无法或延迟访问)和/或使用华侨银行电话银行服务、华侨银行ATM服务、华侨银行提醒通知服务和/或任何浏览器以支持访问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或是任何该等浏览器存在缺陷。
    3. 与客户通讯
      1. 如果客户资料发生任何变化,客户应以书面方式(或是本行不时同意的其他方式和/或方法)通知本行。
      2. 在符合以下第6.3.4条之规定的情况下,本行根据本条款与条件发出的任何对账单、通知单、确认函、通知书、要求及所有其他函件(“函件”),应采用下列方式送达客户:
        1. (客户为个人时)送达客户(或客户个人代表)本人或(客户为法人团体或合伙企业时)送达客户的任何高级职员或合伙人本人;
        2. 发送至客户或客户的任何高级职员或合伙人(视情况而定)最后在本行登记的地址;或
        3. 以上述任何方式电传或传真至客户最后在本行登记的电传或传真地址。
          函件在专人递送或是电传或传真当日视为送达,或在投邮次日视为送达。
      3. 如属联名账户,任何通知送达其中一名客户的,应被视为有效送达所有客户。
      4. 有关华侨银行电子对账单的条款与条件中所述条款与条件适用于所有客户,且客户特此接受和同意受该等条款与条件(包括任何修订或更改)约束。
    4. 修订
      1. 本行可随时酌情决定并经书面通知客户后,修订本条款与条件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规定。该等修订自通知中所述日期起生效,在多数情况下,应为通知日期后至少30天。
      2. 客户在该等通知后继续使用服务的,应视为已同意和接受该等修订。如果客户不接受任何该等修订,则应立即停止使用服务。
      3. 如果本行酌情决定永久终止提供受本条款与条件规管的任何服务,则应将该等终止情况书面通知给客户。该等终止自通知中所述日期起生效,在多数情况下,应为通知日期后至少30天。
      4. 本行可采用下列方式将本条款与条件的任何更改情况通知给客户:
        1. 在发送给客户的对账单中列明该等更改情况;
        2. 在本行分支机构或自动柜员机处展示该等更改情况;
        3. 在本行网站上发布该等更改情况;
        4. 电子邮件或信函;
        5. 在任何报纸上刊登该等更改情况;或
        6. 本行自行确定的其他通讯方式。
    5. 弃权
      本行没有或延迟行使或执行本条款与条件项下任何权利或选择权的,不得视为放弃该等权利或选择权,或是限制、影响或妨碍本行针对客户采取任何行动或行使任何权利,或是导致本行须对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6. 可分割性
      如果本条款与条件中有任何一项或多项规定依据任何适用法律在任何方面被视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本条款与条件中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以任何方式受到影响或削弱。
    7. 第三方权利
      非属受本条款与条件约束的任何协议签订方之人,无权依据《合同(第三方权利)法》(新加坡法律2001)执行本条款与条件的任何规定。
    8. 适用法律与管辖权
      本条款与条件在所有方面均受新加坡共和国法律约束并据之解释,但在执行本条款与条件时,本行有权在新加坡共和国境内或本行认为合适的其他地方对客户提起诉讼;客户特此同意,若本行在新加坡共和国境内提起诉讼,则对于有关客户在本条款与条件项下或因本条款与条件而产生的义务和责任之所有事项,客户应服从新加坡共和国法院的管辖权。
    9. 语言
      如果本条款和条件被翻译成英语以外的任何语言(“外语版本”),则本条款和条件的英语版本应优先,既以英语版本为主。
    10. 不可抗力
      对于不履行、错误、中断或延迟履行本条款和条件(或任何一部分)规定的义务,或华侨银行电话银行服务、华侨银行ATM服务、华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和/或华侨银行警报通知服务其内容有任何不准确、不可靠或不适用之处,银行概不负责。如果这些内容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导致超出银行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或故障(包括天灾、自然灾害) 、恐怖主义行为、任何政府或机构的行为、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的禁令或措施、电力故障、互联网或电信中断等事件发生,本行一概不承担责任)。

    更新日期:2024年12月16日